起重安裝注意事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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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-12-18
(1).有下述狀況之一時,司機不該進行操作:
a.設備吊裝超載或物體分量不清,如吊拔起分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直物體,及斜拉斜吊等;
b.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作業的缺點或損害,如制動器設備失靈,吊鉤螺母防松設備損壞、鋼絲繩損害到達報廢規范等;
c.綁縛吊掛不牢或不平衡而或許滑動,重物棱角處與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等;
d.被吊物體上有人或浮置物;
e.作業場所昏暗,無法看清場所、被吊物狀況和指揮信號等。
(2).司機操作時,應恪守下述要求:
a.不得利用限方位限住器泊車;
b.不得在有載荷的狀況下調整起升、變幅組織的制動器;
c.吊裝轉移時,不得從人的上空通過,吊臂下不得有人;
d.起重機作業時,不得進行檢查和修理;
e.所吊重物接近或到達額外起重才能時,吊運前應檢查制動器,并用小高度、短行程起吊后,再平穩地吊運
f.無下降限方位限位器的起重機,吊鉤在低作業方位時,卷筒上的鋼絲繩保持有規劃規定的圈數;
g.起重機作業時,臂架、吊具輔具、鋼絲繩、纜風繩及重物等與輸電線的小距離不該小于表二的規定;
h.流動式起重機,作業前應按說明書的要求平坦停機場所、結實可靠地打好支腿;
I.對無反接制動性能地起重機,除緊急狀況外,不得利用打反車進行制動。
(3).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,鋼絲繩應保持筆直,各臺起重機的升降、運轉應保持同步;各臺起重機所接受的載荷均不得超過各自的額外起重才能。達不到上述要求,應下降額外起重才能至80%;也可由總工程師依據實際狀況下降額外起重才能運用。吊運時,總工程師應在場指導。
(4).有主、副兩套起升組織的起重機,主副鉤不該一起開動,對于規劃答應一起運用的專用起重機除外。